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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县外客商来紫云自治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紫云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紫云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税收优惠

第三条在紫云自治县境内,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企业外,对新办生产经营型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再投资部分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二年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由县财政减半返还。

第四条本县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第五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三)中药材的种植;

(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五)牲畜、家禽的饲养;

(六)林产品的采集;

(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企业从事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八条对从事国家非限制(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用地优惠

第十条外来投资者使用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用地者可优先续用。

第十一条对符合国家用地政策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按贵州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出让。企业投产后,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贡献大小,返还土地出让金县级部分的15%至50%。对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15%给予扶持;对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35%给予扶持;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45%给予扶持;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更为优惠的供地政策:

(一)投资密度在100万元/亩以上2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的55%给予扶持;

(二)投资密度在200万元/亩以上3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的75%给予扶持;

(三)投资密度在3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全额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外来生产经营型企业租赁本县亏损、关停、倒闭国有企业或县属集体企业土地,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土地租金三年内全额返还。

第四章规费优惠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建设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留成部分(国家规定有专项用途的除外)全部返还。

第十五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监察部门及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并发给缴费登记卡。对登记卡上未列出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

第五章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为帮助外来投资者搞好生产经营,建立党政领导挂牌联系招商引资企业制度。县委、县政府领导每人负责联系1—2户外来投资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凡来紫云自治县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实行一个窗口办事制度,由县招商引资局提供“一站式”服务。对重大项目组建专门工作班子进行服务。

第十九条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公开管理内容和收费标准,公开服务承诺的具体条款。

第二十条外来投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取得的前置审批手续,由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协调涉及的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若未能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申办企业提交齐备的文件且符合相关企业登记法规的规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若不能核发,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禁止县直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重复、多头检查,属于必须检查的,须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健全和完善投诉受理和监督机制,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工作作风纳入行政监督范围,严肃处理违纪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六章其他优惠

第二十三条外来投资企业的用电优先保障,需架设输电专线的,只收取成本费,电价按政策规定执行,免收增容费;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铺通用水主管道,免收主管分流费、供水增容费,水价按生活用水价执行,同城同价。

第二十四条外来投资者在紫云自治县落户及其子女入托、就学,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对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就业一年以上,人均月工资高于国家确定的本县最低工资标准50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五年内由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以下奖励:

(一)每年用工50—99人的,每年奖励人民币壹万元。

(二)每年用工-199人的,每年奖励人民币叁万元。

(三)每年用工200人以上的,每年奖励人民币伍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上述优惠政策未涉及到的其他方面条件,客商另有要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县内民间资本在县内投资兴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税收减免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局出具证明,税务部门审批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局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年终财政部门审查后兑现;收费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财政局、物价局核实,有关收费部门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财政、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户籍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投资业主子女就学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出具证明,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九条上述优惠政策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优惠政策自二00九年三月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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