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6
第一条对来镇宁县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均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17号)执行。
第二条凡符合镇宁县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落户镇宁县,均可优供土地。
(一)凡生产加工型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每投资100万元,提供1亩土地的标准,由地方政府出资征用新上项目必需的土地;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其投资效益适当给予征地补助。
(二)投资者在镇宁县经济规划区域内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步规划到位,分批提供土地”的供地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进展需求,按每投资200万元,无偿提供1亩土地的标准供地。
(三)凡年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3年内免缴租金;以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2年内由地方政府缴纳租金;属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年内免缴租金;年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其投资效益适当给予减免优惠。
第三条在镇宁县交通便利的原永红厂内,有部分闲散厂房可供投资者选择使用,凡年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3年内免缴租金;年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视其效益情况给予适当减免租金。
第四条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品牌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高税收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在第二条、第三条基础上给予土地或税收方面更大优惠。
第五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费的收取,一律按收费下限收取,拒付任何巧立名目的收费。
第六条对引进投资者来镇宁县直接投资的中介人,经申报核实,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投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按其首年实际缴纳县级税金总额的30%奖励(首年为12个足月)。
(二)引进社会团体、民营企业或个人捐赠资金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引资额的1%奖励。
第七条新办企业法人奖励,从实际缴纳税金(县级税金)起一个公历年的县级税金总额的1%,连续奖励两年。两年以后按超基数部分的5%奖励。原有企业按1%奖励的,从2005年起,按超基数部分的5%奖励。基数核定按上一年入库税金为准。
第八条对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由政府给予奖励。
(一)用工50—100人(含100人,就业一年以上,人均月工资在500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二)用工100—200人(含200人,就业一年以上,人均月工资在500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
(三)用工200人以上(就业一年以上,人均月工资在500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中介人”,是指促成项目成功的牵线人,既可为单位,也可为个人或群体(群体视为一人),但不得为项目的投资合伙人。
第十条获得的奖励金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不得随意进行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县招商引资局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
第十二条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